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9262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福建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259970014K。
法定代表人:魏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中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2021年8月3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41.9元,减半收取计1770.9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庄亚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子凡
书 记 员 郑昱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