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981民初6686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53218958J。
法定代表人:何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林,***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虹山乡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2***970014K。
法定代表人:魏太生,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