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211民初4208号
原告:宁波林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物流枢纽港B座11楼。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丹,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
法定代表人:高漂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林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阿玛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宁波林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林硕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发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