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506民初1706号
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