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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2民初1293号
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村。
经营者:张超。
委托代理人:江爱明,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龙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2MA4B2WPP69。
法定代表人:杨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富程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