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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06民初41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华,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5506740427,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龙湾路**。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仁竹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