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望西安、某某、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望西安。
委托代理人***,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望西安、上诉人***、被上诉人宜昌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望西安、***均不服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望西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