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91民初378号
原告: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甘肃巨洲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