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粤艺盈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9913号
原告:西安粤艺盈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UPRRU2A。
法定代表人:区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玄、张婵婵,(实习),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39。
法定代表人:任志建,职务不详。
原告西安粤艺盈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西安粤艺盈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粤艺盈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56元,余款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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