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安微和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17号之一
原告:安徽和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余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齐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泳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桂凤。
原告安徽和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和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和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679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3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安彦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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