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新力来商贸有限公司与富平县润坤商贸有限公司、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17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新力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长乐镇石板坡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平县润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办焦家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十一层08-12单元。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一审第三人:***,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 再审申请人四川新力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力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平县润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平润坤公司)、鑫源建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建设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3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新力来公司申请再审称,鑫源建设公司与***签订《三河一山绿道起点分项工程合同》,将鑫源建设公司承建的灞河右岸全程生态化一期景观工程部分分包给***施工。***进场施工后鑫源建设公司要求以材料款的形式支付工程款。为此,鑫源建设公司与四川新力来公司签订两份《两河四岸浐灞段三区项目沥青购销合同》。鑫源建设公司以富平润坤公司的名义与四川新力来公司签订《两河四岸浐灞段三区项目沥青、胶粘石购销合同》。鑫源建设公司本应支付***工程进度款4998680元,但仅支付1705000元,下余工程进度款3293680元尚未支付。前述两份《两河四岸浐灞段三区项目沥青购销合同》与《两河四岸浐灞段三区项目沥青、胶粘石购销合同》,均是鑫源建设公司为便于支付第三人***的工程进度款转化而来。该三个合同是鑫源建设公司、富平润坤公司、***及申请人四川新力来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工程款税率为9%,购销材料税率为13%,以材料款的方式支付进度款并没有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上述合同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的转移。***将对鑫源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的债权转让给四川新力来公司;富平润坤公司是债的加入,与鑫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工程进度款的债务,是自愿的利益调整。案涉项目是采用的是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第三人***在案涉项目施工中需要包工包料,虽然上述三个合同没有全部履行,但其中大部分的材料购销合同是真实存在并实际履行的。具体实际履行的材料款以结算为准,其余部分为劳务费,材料款及劳务费共同组成工程进度款。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且质保期已过,鑫源建设公司理应支付四川新力来公司合同材料款。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并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请;2.一审、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富平润坤公司、鑫源建设公司承担。 富平润坤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新力来公司以鑫源建设公司、富平润坤公司不履行购销合同为由,向一审法院诉请鑫源建设公司、富平润坤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现四川新力来公司再审申请自认,所涉购销合同系为便于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转化而来,实为***将对鑫源建设公司工程进度款的债权转让给四川新力来公司,富平润坤公司是债的加入,与鑫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工程进度款的债务。则一、二审法院认定三方无真实买卖合同关系,驳回四川新力来公司诉请,并无不当。就四川新力来公司所称债权转让等节,因超出四川新力来公司二审上诉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四川新力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新力来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