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保全回函
(2025)陕0902执保408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
关于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作出的(2025)陕0902民初51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以1127315元为限。并移送本院执行局进行执行。
在执行中,已于2025年9月28日解除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127315元(账户:XXX、账号XXX)的冻结。故本案保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回函如下:
本院(2025)陕0902执保4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附: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