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1342号
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工业二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街128号东方红郡花园20幢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588463670R。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街道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总经理。
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马晖晖
书记员郝灵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