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85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