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6号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工业二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690600168C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霞,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街**东方红郡花园****一社会用代码:91320924588463670R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高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山东稷丰粮油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