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执异8号
案外人:***,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双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18643J。
法定代表人:张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主任,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水洼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90641584F。
法定代表人:孟祥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菏泽市牡丹区。
在本院执行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建工公司)与菏泽海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尚翠平于2018年2月6日对本院查封海润置业公司名下的*******车辆一部(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尚翠平称,2014年5月14日,尚翠平以海润置业公司名义购买案涉车辆后,海润置业公司于当日向其出具证明,证明该车辆为***购买,其一直长期使用该车辆,该车辆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个人享有和负责。2016年5月11日,尚翠平与海润置业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并在山东省东明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后,尚翠平多次催告海润置业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海润置业公司拒不配合,多次推脱,未能办理。请求依法解除对案涉车辆的查封。
联通建工公司称,案涉车辆登记为海润置业公司所有,***也没有提交任何购买案涉车辆的证据。请求驳回***的异议。
海润置业公司称,尚翠平所述属实,案涉车辆为***所有。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联通建工公司与海润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鲁17执381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了案涉车辆。
异议审查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山东省东明县公证处于2016年5月11日出具的(2016)东明证经字第4号公证书;二、开票日期为2014年2月23日的购车发票一份;三、2014年5月14日海润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四、车辆登记信息一份;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发票三张;上述证据显示案涉车辆登记的显名购买人及所有人为海润置业公司。***举证以上证据拟证明案涉车辆系尚翠平以海润置业公司名义购买,相关手续均为其个人办理,发票与保险单据也在其手中,其系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海润置业公司认可以上证据及尚翠平的异议主张。联通建工公司对以上证据质证称,对公证书及海润置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有异议,认为人民法院在查封案涉车辆后,多次催促海润置业公司交出车辆,海润置业公司并未提出该车辆****个人所有,***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购买案涉车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信息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发票均显示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海润置业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及审查重点是***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通过对现有证据形式上的审查,案涉车辆现登记在海润置业公司名下,而非登记在尚翠平名下,***并非案涉车辆的权利人,其对案涉车辆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另,尚翠平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请求延期举证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尚翠平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