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之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777号。 被执行人:***之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双官埠村穆响路南侧。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之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0000000元。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4日、2023年7月2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婚姻登记、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 3、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不处置房产。 4、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3018067.1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本金6981932.82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