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65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18643J。
法定代表人:**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吕台路南段东侧成武客运站主楼东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53R938。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2023)鲁1723财保9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鲁西新区支行1609××××5862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线上轮候冻结在××菏泽东郊支行1609××××4808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线上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在××菏泽成武支行1609××××967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线上轮候冻结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3060××××0333,0账户存款最高限额1000000.00元,实际冻结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653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