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3财保965号
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东路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18643J。
法定代表人:**印,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经济开发区吕台路南段东侧成武客运站主楼东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M53R938。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