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127号
申请人:***,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传义,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城。
负责人:汤波。
被申请人: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夏运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吴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保全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价值23万元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北京嘉业嘉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力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价值23万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 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慧
书 记 员 夏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