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5570号
原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688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子角村1号院4幢1层。
法定代表人:马长春,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通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麦格天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