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知民初848号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梁 琨
审 判 员 牟 丹
人民陪审员 郑荣飞
书 记 员 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