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3233号
原告: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中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茂林,广东鼎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端端。
原告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广东优信无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50370元,本院退回50345元。
审 判 长 谭卫东
审 判 员 刘培英
审 判 员 屈 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梁希灵
书 记 员 郑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