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591号
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石鸽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长桥路23号。
被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31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史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该款于2008年9月6日前付清。
二、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无其他任何经济争议。
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08年9月6日前径直支付给杭州联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黄 群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