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018号
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开封新区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72482033K(1-1)。
法定代表人:韩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郑州市中牟县惠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老鸦陈办事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112860(4-4)。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拴,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