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亮,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261号老鸦陈办事处2号楼105、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112860。
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辉,河南倚天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马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鉴定结论依据不足,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0)豫0402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李泉钦
审判员  叶跃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