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00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谢远龙、潘国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萍
书 记 员 刘映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