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466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学,郑州市中牟县惠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261号老鸦陈办事处2号楼105、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112860(4-4)。
法定代表人:王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栓,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彦林,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金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