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

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与贵州弘运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6民初87号
原告: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镇远县清溪镇五里牌*家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阳县。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弘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室。
法定代表人:任明娥,系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纪滨,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立水泥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金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弘运贸易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立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弘运贸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纪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明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立水泥公司诉称:判决被告(1)给付股权转让款668.552万元;(2)给付迟延付款利息损失63.5124万元;(3)给付违约金100万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0日前,贵州余庆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庆东立水泥公司”)是东立水泥公司全资子公司。弘运贸易公司通过考察,决定收购该公司的全部投资股权,并于2014年5月19日双方签署《企业整体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东立水泥公司将余庆东立水泥公司所有资产、股权、法定代表人身份等转让给弘运贸易公司,弘运贸易公司应付转让价款为1760万元,首付500万元后,剩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500万元违约金等。东立水泥公司按约将余庆东立水泥公司的生产交给弘运贸易公司,弘运贸易公司却不能及时支付转让款。2015年2月25日弘运贸易公司经办人对账确认,尚欠股权转让款428.552万元。2015年7月20日,经东立水泥公司和弘运贸易公司协商,对原《企业整体转让合同》进行修正变更,并签署《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该合同书将股权转让款变更为2000万元。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弘运贸易公司应将全部转让款付清,同时约定东立水泥公司从2015年7月20日将其对余庆东立水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弘运贸易公司。此后,东立水泥公司将余庆东立水泥公司投资股权变更给弘运贸易公司,但弘运贸易公司仍不能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668.552万元。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弘运贸易公司继续给付东立水泥公司股权款、给付迟延损失、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受理之前,弘运贸易公司以撤销合同纠纷将东立水泥公司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弘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弘运贸易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之中,撤销合同之诉判决还未生效。因本案所涉子公司在遵义市,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决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费70044元,一并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