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625执46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远县黔
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见本,贵州法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贵州省镇远县人,大专文化,农民,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镇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曰起即曰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0000元,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3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蒸湘支行,账号为18××××××1有存款2906.67
元;被执行人***在中国舅1银行衡阳巿桥头支行,账号为00××××××0有存款26421.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松木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蒸湘支行,账号为18××××××1的存款2906.67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镇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
户账号:25××××××5)。
二、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巿桥头支行,账号为00××××××0的存款26421.48元至
本院执行专户(开户银行:镇远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账号:25××××××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舒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