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801民初174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23169B。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5号城市方舟1幢A单元12层6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财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578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L0UHU2K。
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易武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古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元,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岩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