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801民初174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2月31日生,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97523169B。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5号城市方舟1幢A单元12层6号(遵义社区)。
法定代表人:*财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5578C。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MA6L0UHU2K。
住所地:云南省景洪市易武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古跃,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元,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景洪景运交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岩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岩罕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