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6904号之二
解封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通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黔0115民初69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701.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解封保全申请人贵阳观山湖鑫通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家林
书记员 谢登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