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115民初1052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周长中、**、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万祥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阳三汇仓储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周长中、**、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万祥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1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周长中、**、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万祥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11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林凤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