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黔0303执2597号
申请人遵义市洪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新捷中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书记员 梅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