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河县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执保428号 申请人:商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沙河镇碱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北代乡西堤村(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正堤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花园南路139号化工学校304号。 法定代表人:**起,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商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与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商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000元或相当于916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商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河县**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乐优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武强支行的存款(账户:1007××××0609)9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在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集支行的存款(账户:9150××××0984,0)9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