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富江。

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柴高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276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的存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