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王富江。
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柴高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2760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银行的存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