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3683071Q。
法定代表人:王富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5号华强数码广场办公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840528795。
法定代表人:柴高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105民初40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不动产证号为35××98号)、0612号(不动产证号为35××52号)、0613号(不动产证号为35××49号)、0615号(不动产证号350001250号)四套不动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