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邦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邦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予以执行。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高邦国、***、***、***、***、***、***、***、***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