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5执异61号
申请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118号新华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36830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黄河大道118号新华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368301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民族路75号华强数码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137840528795。
法定代表人:柴**,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柴**,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东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河北新华数码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连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