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民初36号
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濮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热力有限公司、濮阳县公用事业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438.0元,减半收取计75,219.0元,由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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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景岭
审 判 员 程晓明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法官 助理 张双凤
书 记 员 陈莹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