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3787号
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旧州镇强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7321365XB。
法定代表人:王子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吴灿朴,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3XJJ1K8K(1-1)。
法定代表人:王常勋,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杰、高超,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县热力公司,住所地濮阳县育民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D8G96Y。
法定代表人:张素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峰、宋吉桂,河南航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濮阳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濮阳县育民北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28417654659R。
法定代表人:张学义,该公司局长。
委托书代理人:卢丽萍、宋湾,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樊开,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县热力公司、第三人濮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樊开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濮阳豫开百城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县热力公司、第三人濮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樊开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郭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