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1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强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7321365X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又提交了大量送货单和付款证据,但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均存在异议,需进一步核实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和日常经验法则,确定上诉人是否存在向被上诉人预付货款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付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