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又提交了大量送货单和付款证据,但双方对对方的证据均存在异议,需进一步核实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并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和日常经验法则,确定上诉人是否存在向被上诉人预付货款的事实。综上,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7)冀0921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霞******
审判员付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