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7民初139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强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迎宾大道泰大国际广场A座。
原告***与被告**、河北鑫怡热电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