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城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城南医院。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霸路**号。
法定代表人:暂无(工商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上诉人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城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3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363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混淆被告廊坊城南医院的法人性质和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以被告法定代表人**死亡、无诉讼代表人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依法审理。
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廊坊城南医院给付欠款101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廊坊城南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已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法人由其依法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被告廊坊城南医院法定代表人已死亡,无诉讼代表人,被告无法应诉,原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原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廊坊城南医院系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被注销,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性质和法律地位,属于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目前被上诉人廊坊城南医院对外公示的法定代表人已死亡,但不影响其以法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由谁代表法人参加诉讼应由法人依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决定。本案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人民法院以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依法审理。
综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2民初236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