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02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84975867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廊坊城南医院,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1000684325593U。
主要负责人:***。
原告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城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廊坊城南医院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该案应以其他尚未审结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需对被告主张中止审理的理由进行调查,本案存在其他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杨晓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