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084975867N。
法定代理人:王新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林,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2131000684325593U。
法定代理人:张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河北宇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10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1年2月3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经查询未查找到可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名下位所有车牌号为冀R×××××号汽车,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4月15日止。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3月29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2021年5月1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廊坊城南医院限制高消费同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5月11日将查封期限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传唤其到庭,其未到庭。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慧芳
审 判 员 韩小兵
审 判 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丙浩
书 记 员 郭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