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与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财保95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
经营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北路24-青海路-滇池路-***合围街第9栋3单元10层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