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财保95号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许家哨村。
经营者:***,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北路24-青海路-滇池路-***合围街第9栋3单元10层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唐山易信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黑龙江汇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日鑫模板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士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