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13830号
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正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锦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伟,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北路24-青海路-滇池路-伊春路合围街第9栋3单元10层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春雷。
被告:周春雷,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德士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周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德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旭东、刘少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信公司、周春雷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德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广信公司、周春雷支付货款199370元及利息(以19937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5日,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与广信公司签订了《工程漆供货合同书》,根据供货合同,广信公司向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砂胶漆、质感专用底漆,用于新疆石河子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合同约定争议由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签订合同后,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按合同要求,供货给广信公司。2021年7月3日,广信公司在《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对账单》上确认:截止2021年7月3日尚欠货款419896元。在起诉之日前,广信公司付了货款220526元,至今尚欠货款199370元。广信公司由周春雷一个人独资,注册资金为4800万元。2022年4月29日,经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更名为巴德士公司。
广信公司、周春雷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9日,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巴德士公司。广信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周春雷。2021年7月3日,广信公司在《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客户往来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广信公司尚欠货款金额为419896元。巴德士公司述称上述对账后,广信公司支付了货款220526元,尚欠19937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广信公司尚欠货款199370元,应予支付。广信公司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巴德士公司诉请广信公司支付货款19937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故本院调整利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周春雷作为广信公司的唯一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广信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应对广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信公司、周春雷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370元及利息(以19937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5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春雷对被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17元,两项合计3661元(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周春雷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巴德士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宏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黎杰霞
梁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