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2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春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明,黑龙江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炳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中习,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赣榆县。
上诉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依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上诉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中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撤销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在明知被上诉人无意支付案涉工程进度欠款的情形下,没有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迟延付款的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无力继续垫付工程款且剩余工程内容无法继续履行,完全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完工结算的情况下,上诉人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对于上诉人已完工程的造价确认,系以工程签证单进行结算,上诉人出具的工程签证单均是由被上诉人盖章确认过的。原告出具的进度款结算额是按照合同约定的2010年《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0年《黑龙江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计算的,扣除约定项及50万元未承兑的汇票金额后,尚余460,619,33元工程进度款。对于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法院应当依据现有证据或者释明举证责任,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认。上诉人请求的6万元承兑汇票的贴息是合同明确约定的利息,应予支持。一审未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保全费,属于漏判。上诉人支付的保险费3060元属于被上诉人违约给我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款960,619.33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60,000.00元,违约造成的损失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基数以960,619.33元,按违约日期计算,保全费5000元,保险担保费用306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8日,原告广信公司与被告深建公司签定《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发包人(甲方):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绥化恒大养生谷首一期1标段(D-2-11块地1区)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强电、弱电管线、检查井及电缆敷设接线压接安装等外网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1,750,000.00元整,最终按照与建设单位确定的决算为准。工程款支付:1、由于本工程建设单位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因此在甲方给乙方工程款也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甲方给乙方工程款也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时,给予12%的贴息,以转帐、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时乙方不得计取贴息。)”合同签定后,原告广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开始施工,2021年6月24日被告深建公司背书给原告广信公司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为500,000.00元,原告广信公司收到该汇票在承兑期限内承兑时,发现该汇票无法承兑。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广信公司与被告深建公司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深建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不具备法定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深建公司签定的《分包工程施工合同》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被告深建公司给付工程款960,619.33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广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开始施工,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进行竣工、验收、结算,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而被告深建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以背书的形式给原告广信公司出具金额为500,00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用于支付部分工程款,该汇票到期后原告广信公司无法承兑,导致原告广信公司未收到该笔工程款,对于以汇票方式支付的500,000.00元工程款的行为,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深建公司应按汇票金额500,000.00元给付工程款;关于其他部分工程款,因本案争议的工程未完工,双方未进行结算,原告广信公司可以与被告深建公司进行结算后再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被告深建公司给付逾期利息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广信公司未举出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工,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间给付工程款,故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被告深建公司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广信公司要求被告深建公司给付工程款5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00元;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它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93元,由原告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3元,由被告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广信公司虽要求解除案涉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据此,原审判决驳回广信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二)关于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深建公司以承兑汇票方式向广信公司支付工程款时,给予12%的贴息。因深建公司通过承兑汇票方式最终未实际支付50万元工程款,故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广信公司要求支付贴息6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广信公司已施工完成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缺乏证据证明,且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竣工结算。据此,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广信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960619.33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深建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确认。
(三)关于保全费及保险担保费的负担问题。在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2022)黑1282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中,已对财产保全费5000元的负担作出了确认。另外,广信公司要求深建公司负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担保费3060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6元,由上诉人黑龙江广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振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禹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