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华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81民初543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九道街3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吴静,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减半收取计687.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邓宝海
审判员  万发亮
审判员  韩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 娟